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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出版作品文字支付稿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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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在纸媒上发表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你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刷稿酬,或者版税,或者一次性稿酬。

基本稿酬加印刷稿酬是指出版社根据一部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一定的稿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一本书的印数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基本稿酬(即印刷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会按印数付酬,而不是基本稿酬。

版税是指出版社以图书定价发行数量版税的形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出版社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和经济价值计算稿酬,一次性支付给作者。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用书等不适用版税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

在报刊上发表作品只能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报酬标准

(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编译:每千字3-5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篇

(4)注释:注释按原著标准执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外,出版者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照原作品的基本报酬标准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基本报酬以划付方式支付,不足1000字部分以划付方式计算。

付费字数按实际文字计算,即打印版面每行字数乘以所有实际行数。行尾或行名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每10行算1000字。不足10行的每件作品按10行计。

词典作品按相当于双栏版式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按照同一页面相同字号汉字数量的80%付费标准付费。

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不足500字的,按交叉数减半计算;超过500字但不到一个叉的,算作千字。

第八条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计酬。

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如国家规划教材、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用书等10万册以上。以行政手段大量印制发行的,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提成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本税率:

(1)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外,出版者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照原作品的版税标准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一次性支付标准

一次性工资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基本报酬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以版税方式支付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版者在交付作品时,应当预先向著作权人支付较低的最低发行数量的版税。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当在每年年底与著作权人结清版税。出版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已支付的版税在下一次版税结算中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支付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得以出版物作为报酬。

第十四条出版社应当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国外出版其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全部报酬的60%。

第十五条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因著作权人以外的原因不能出版作品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作品报酬标准的60%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的,出版社应当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纳。六个月期满,未与作者签订合同、不接受作者、未告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稿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报纸发表作品,应当在发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纸发表未与著作权人约定报酬标准的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不低于每千字五十元的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抄。

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宇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199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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