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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表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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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权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已经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编辑、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音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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