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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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加强公司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的使用管理,维护财务会计纪律,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术语解释。
1.取得发票的行为,是指公司在其他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经审核合格后登记入账的行为。
2.发票领购行为是指公司税务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税务局领购合法发票的行为。
3.销售发票是公司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4.采购发票是指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1.公司的发票管理部门是财务部。指定财务部税务专员负责发票的领购、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所有发票使用部门和税务专员必须服从财务部的管理。
2.销售发票由公司销售部门和公司批准的其他具有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使用。
3.公司所有使用、接触和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五条税务专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领购、保管、发放以及报表的填报。对过程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专员应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存放月报表,分别于次月3日和1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第六条税务专员负责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存档。人员调动发生变化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当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下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编号装订成册。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务专员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有遗失或被盗,遗失时应由日报社税务主管,向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司部门报告,并于3日内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九条开具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数字顺序填写。
2.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一次性复印打印所有复印件,上下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
4.票一致,面值与实物价值、实付金额一致。
5.每个项目的内容都是正确的。
6.按时限发放。
7.由财务部核实,并在发票和扣款上加盖公司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拆解、撕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不得将空白发票取出或者邮寄。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如发现错误,应在每张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按编号保存原始发票。
第十二条发票开具后,如有退货、打票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如果卖方和买方都没有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应退货
2.如果卖方已做账务处理,买方未做账务处理,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返还给卖方。销售方将发票联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在存根联下粘贴“作废”字样的抵扣联,以备审核。卖方在收到买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不得抵扣销项税。销售折扣时,卖方应根据折扣金额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方已做账务处理,在发票和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购货退单或折扣证明,并交给卖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法律依据。卖方收到证书后,应根据退货数量或折扣金额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附有退转凭证。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作为卖方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发票后,应如实将红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4.卖方办理退款时,必须取得买方财务部开具的收据。
第十三条本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销售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公司的外包生产材料和供应品。
3.出售我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肥料和废渣。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个人消费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
2.处理废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以低价出售。
3.处理正在施工的建筑材料。
4.按照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应在当月发送给买方,并督促其完成。
入账处理。本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也必须于当月将销货记账凭单、出库单及时入账,以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16条 已经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和作废发票的各联次及发票登记簿由票管员保存,保存期为5年。保存期满后,由税务机关检验批准,监督销毁。
第3章 购货发票管理
第17条 所有部门和个人在为本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第18条 物资采购部和费用支出部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时,都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若本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普通发票到财务部报销的,财务部对当事人处以票面总金额5%的罚款。
第19条 下列经济活动可不向收款方案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
2.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
3.旅店、饮食服务业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务。
4.邮电费、保险费、娱乐活动费。
5.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纳税性服务收费。
6.其他按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
第20条 各业务部门向供货单位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用,一经发生,不管付款与否,都要及时向对方索取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费用支出办好签字手续。发票报销的各种手续齐全后,立即交财务部办理入账。对不能立即付款的发票,财务部要一式两份填制“应付款项转账单”,分别交经办人存查和登记应付账款。
第21条 财务人员要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票有权拒绝付款。
1.未按本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收取了普通发票。
3.项目不全,填写不清楚的发票。
4.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5.采购的物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发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第22条 购货后,若遗失发票或抵扣联,应向原销货方索取有原销货方盖章的证明和几张联的复印件,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4章 奖惩规定
第23条 公司收款部门为财务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向客户收款。
第24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 000元的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26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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