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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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