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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北京外资公司注册代理)

我想在北京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我该怎么办?怎么做?今天了解到,小编整理了北京一家外资公司的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北京外国公司注册:

在北京注册中外合作企业的程序

受理范围:区级

工作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批准或拒绝—发证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处(北京市朝阳区小云路小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提交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国投资者名录》、《外国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形式);

2、constitution;

3、 审批机关批准书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提供当地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的文件(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将提供)转发加盖专用章转递,大陆公安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证明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无需公证);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未与中国建交或终止外交关系,主体资格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的外交关系认证,上述公证和证明文件须经中国大使馆认证。 (领事馆)在第三国。);

5、《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6、《指定(授权)函》;

7、《公司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需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

10、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创始会议记录或创始会议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如不申请业务项目具体审核,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要文件外,还应提交印刷的投资者名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单。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在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购地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有三减两免税,还拥有独立的进出口权(自营进出口报关权)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更多的在进出口方面的免税和减税。设备和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的提交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原销售合同

2、海外银行信用证1份

3、境外公司注册证复印件1份

4、海外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5、境外公司会计师签字的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

6、境外公司章程原件1份

7、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境外公司商业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条件

境外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港币;

2),自贸区企业不低于200万港币;

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或项目设立报告-《外商投资局批准证书-》环境保护批文-》企业预置编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局-》企业编码卡-《公安局印章-》银行基本账户-》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

外商投资公司已完成全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

2、外商投资企业:环保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国税或地税

7、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企业代码证

8、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外汇登记证

9、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税务登记证

10、外商投资企业:海关登记证

1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安(公章、私章、财务章、海关章)

1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基本银行账号

外国代表处的注册

(一)申请表(本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提供的材料内容编写,并由董事或总经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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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处名称

2)首席代表处工作人员名单

3)公司简介,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resident 在截止日期

(二)聘书(本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提供的材料内容编写,并由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字)

聘书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命首席代表、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董事长是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公司董事会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签署。对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执行董事必须签署相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简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司所在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复印件)注明有效期

(六)A 与公司有交易往来的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原件)

(七)外国写字楼居住证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要2张2寸照片

一、代表处业务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应首先在报送登记机关的文件中载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特殊行业审批)后,在代表机构登记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常驻代表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间接经营活动,并代表外国公司从事外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经营活动。但中国与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有双边条约,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被关注。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公室从事直接的商业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办公室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作所必需的经济活动,并有权签订维持办事处运作所必需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实施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机构实施直接工商登记。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人资格的公司代办申请手续。完整的设置过程如下:

处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局

刻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注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执照:外汇管理

税务登记:税务局涉外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卫生检疫站

外方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国代表居留许可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变更,应当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的文件

1.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

申请书应简要描述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的业务活动。同时,申请书还应列明提交的文件清单。外国公司如认为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供其他资料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申请信应简洁,必须包括以下主要数据:

(1)外国公司及其在华经营活动的情况;

(2)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3)常驻代表处的目的;

(4)业务范围;

(5)首席代表姓名;

(6)常驻代表机构驻留期限;

(7)常驻代表处地址。

申请信应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公司的抬头。

2.外国公司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信用证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简要介绍外国公司的信用状况。信用证必须包含以下数据:

(1)外国公司名称和账号;

(2)国外公司通常的存款金额,如申请日期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金额;

(3)外企信用状况简评。

出具信用证的银行应为与外国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信用证应打印在银行抬头的信笺上,并由授权人签字。

3.首席代表聘书(原件)

聘书应简明扼要,主要内容是申请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国企业由谁任命。一般应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字。

4.首席代表及其他常驻代表简历、护照复印件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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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使用公司官方抬头,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从高中毕业到所在公司,时间要一致。

5. 办公室租赁协议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已签署的写字楼租约、写字楼租赁意向书或购买不动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拟设立的办公室有办公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中国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公司作为其办公室的办公空间。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外写字楼,方可出租为代表处办公用房。

6. 驻外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此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包商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索取。申报单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拟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

7. 公司设立证明或证明

这些文件应该是公司注册证明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外国公司成立的国家和地区而异。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馆出具的证明文件或领事馆或律师提交香港企业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和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书可提供原件;也可以由中国指定的香港公证人提交,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核实并签字,并附上确认副本的证明文件。

8.外企介绍

提供公司简介,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姓名等

9.注意

1)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写。如使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需提供中文翻译。

2)以上文件如未注明复印件,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金融、保险、航运、船舶代理、航空运输、运输等尚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申请人在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前,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审批证明文件工商方面,金融保险业的外资(地区)企业还应当提交资本和损益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董事会和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情况。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他们应该持有批准文件或证书。

1.运输署

外国航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多式联运公司和其他与航运有关的公司和组织,从事道路运输的外国公司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报交通部批准。中华民国批准。

2.中国民航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监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外国旅游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须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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