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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章程模板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程是什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程模板应该怎么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本章程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需要预先许可的项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且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批准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其他经营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自主选择经营和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北京工商局公司注册,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准予经营的经营事项,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明确载明的,除在经营范围中表述上述内容外,有关项目也应包括在经营范围内。清楚地标示。例如;餐饮;零售医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元。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分期付款金额及时限

第九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付款如下:

股东姓名

基金

数量

基金

道路

成立时

支付金额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数量

期限

数量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成立时,股东应当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分期缴纳或者成立后分两次缴纳已缴纳的,剩余部分应在设立后一年内缴纳;如分两期缴纳北京工商局公司注册,首期应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未缴纳部分的50%。自支付之日起三年内全额支付,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股本证明。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Elect and be elected as a member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executive director) or 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upervisor);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取得分红和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资金;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公司剩余财产将依法分配;

(八)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认缴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总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 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后,不得撤资。

第七章 股东出资转让条件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注:两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能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资金,不购买转让资金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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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设立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并确定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任命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

(四) 审议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监事会或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核通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 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解决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九)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解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移出资;

(10个一)就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举行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委托书载明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注:未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由代表作出决议。

拥有超过 50% 表决权的股东投票。但是,股东就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二人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三分之一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填空数应小于以下“三分之二”,一般以二分之一为宜,与第六章第十条“过半”保持一致。 应注意在此,股东的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职工代表应当包括由公司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 审查公司的商业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变更、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并确定其报酬;

(十)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副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分为

上述董事表决有效,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 起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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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起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如无董事会,经理可由股东大会任免,经理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并从监事会成员中选举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注:股东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到两个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看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四)在战争、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该等裁决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向董事会报告及股东会后报告;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但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几天前交付给所有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布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有执行董事时,“章程解释权”应属于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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