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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江一机公告[2021]第9009号

  发布日期:2021年7月09日-10:0:2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东*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0**28038e

  税务文件不能通过直接递送、邮件递送等方式送达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特此向你公司公告,并送达至《催告书》(姜水一机崔强〔2021〕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毅、陆

  电话:3278156,3278968

  税务机关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秦征街9号

  附件:《催告书》(姜水一机崔强[20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8日

  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知书(适用于行政执法)

  冀[2021]9号

  广东*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姜水一机办[202146]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水一机罚[2021]4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方在此敦促你单位在收到本敦促函后10天内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通字[2010]23号)规定,你公司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违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经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XX、会计部经理黄XX上述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了判决和处罚,故不再以同一违法事实移交司法机关。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款)、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款)、第四十一条(款)、0 0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菅业税改征増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的规定,你

  四。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税〔2015〕34号)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 的滞纳金。

  不及物动词根据《国土资字[2010]第63号第77条第1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号第1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号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隐瞒应税服务收入的行为,导致少缴税款844501.45元,属于偷税行为。鉴于你公司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10%以上,违规程度一般。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受到行政处罚。鉴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已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XX上述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作出判决处罚,故不再对你公司不利。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你单位釆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比例百分之十以上。对你单位应补税款、罚款情况进行跟踪,假如你单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黎艺、卢佩浣

  联系电话:3278156、3278968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黎艺(4407180184),卢佩浣(4407201102)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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